(2017)豫01民申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伯顺、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伯顺,李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伯顺,曾用名张涛,男,汉族,1944年9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爱珍,女,汉族,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霞,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伯顺因与被申请人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伯顺申请再审称:一、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偿还6个摊位的收费权,并归还该6个集资摊位使用证,并将私自更改的摊位证名字改回申请人。二、判决被申请人返还自2011年3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多收的租金144785.05元和利息25335.1元。三,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自2011年3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多收的租金144785.05元和利息25335.1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偿还6个摊位的收费权,并归还该6个集资摊位使用证,并将私自更改的摊位证名字改回申请人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伯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蒋德军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