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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侯杰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杰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杰雄,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杰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丽、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杰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侯杰雄与购毒人员谭某经电话联系后,驾驶小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时代广场附近的**饭店对出路边,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谭某出售2包共重2.79克的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简称MDMA,俗称“奶茶”)。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购毒人员谭某,并从其处缴获上述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市场对面的***牛杂档抓获被告人侯杰雄,并当场从其处缴获毒资人民币800元。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侯杰雄犯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侯杰雄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杰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侯杰雄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谭某、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检定证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信息,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杰雄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MDMA2.7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侯杰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杰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00元、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粤E×××××号小汽车一辆,予以发还给被告人侯杰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