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良,王薇薇,李学荣,杜玉爱,李修师,王芹修,唐凤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320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建良,男,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薇薇,女,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李学荣,男,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杜玉爱,女,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李修师,男,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芹修,男,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唐凤良,男,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建良、王薇薇、李学荣、王芹修、李修师、杜玉爱、唐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芹修所有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芹修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元,直至满59000元止,并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费61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彦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