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丰春桃与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多又好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春桃,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多又好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424号原告:丰春桃,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新。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多又好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经营者:常继超,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丰春桃诉被告河南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多又好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多又好超市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多又好超市经营者常继超住所地位于河南省西平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王盼盼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翟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