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勤生与马卫彬、李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勤生,马卫彬,李会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115号原告董勤生,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马卫彬,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会娜,女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董勤生诉被告马卫彬、李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董勤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勤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勤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董勤生负担。审 判 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