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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勤生与马卫彬、李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勤生,马卫彬,李会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115号原告董勤生,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马卫彬,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会娜,女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董勤生诉被告马卫彬、李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董勤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勤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勤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董勤生负担。审 判 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