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2郎志福与武鸣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志福,武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郎志福,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天惠通商贸公司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14栋3单元903。被执行人:武鸣飞,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庆兴街6号704栋1单元7楼1号。本院在执行郎志福与武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郎志福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8,035元及利息。郎志福未能提供武鸣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武鸣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武鸣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