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子茂与胡启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茂,胡启发,周正全,胡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子茂,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胡启发,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周正全,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胡宗燕,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富顺县。李子茂申请执行胡启发、周正全、胡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启发名下的车辆,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认可法院对其财产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1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启发、周正全、胡宗燕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毓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