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双英与代来福、王焕有、乔世平、王志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英,代来福,王焕有,乔世平,王志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287号原告:李双英,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代来福,男,1949年7月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王焕有,男,56岁,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乔世平,男,1955年6月17日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王志学,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原告李双英与被告代来福、王焕有、乔世平、王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双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双英负担。审判员 朱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敖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