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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双英与代来福、王焕有、乔世平、王志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英,代来福,王焕有,乔世平,王志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287号原告:李双英,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代来福,男,1949年7月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王焕有,男,56岁,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乔世平,男,1955年6月17日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王志学,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原告李双英与被告代来福、王焕有、乔世平、王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双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双英负担。审判员  朱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敖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