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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47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吉夺哈布、新泰市裕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夺哈布,新泰市裕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徐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4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吉夺哈布,男,1974年5月20日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新泰市裕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西涛。被执行人:徐西涛,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吉夺哈布与新泰市裕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徐西涛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