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永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张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江县。被执行人张永文,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永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