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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钟仁与重庆友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治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仁,重庆友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钟仁,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被执行人重庆友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楠竹路5号附5号。被执行人陈治安,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仁与被执行人重庆友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治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祖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823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权 军 科审 判 员 洛  洛人民陪审员 本 太 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六十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