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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匡汉潮、匡明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汉潮,匡明华,任顺龙,韦杏面,吉安市青原区水务局,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人民政府,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毛家村南岭自然村,杨汉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匡汉潮,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匡明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顺龙,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杏面,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熙军,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水务局,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水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7165691637。法定代表人:黄润开,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建波,该局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组织机构代码71652815-0。法定代表人:刘绍飞,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毛家村南岭自然村,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毛家村南岭自然村。负责人:杨承梓,该自然村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汉铭,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上诉人匡汉潮、匡明华因与被上诉人任顺龙、韦杏面、杨汉铭、吉安市青原区水务局、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人民政府、吉安市青原区值夏镇毛家村南岭自然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匡汉潮、匡明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1.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