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72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朱荣昌、赵金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朱荣昌,赵金兰,花月珍,万得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7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住所地兴化市。负责人:闾建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昌,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赵金兰,女,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花月珍,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万得林,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荣昌、赵金兰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17年2月28日本息14925.25元及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2.被告花月珍、万得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荣昌、赵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借款本息14925.25元及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二、被告花月珍、万得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