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洪伟与张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张来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765号原告赵洪伟,男,1970年8月16日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张来有,男,50岁,汉族。原告赵洪伟与张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赵洪伟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俊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