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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洪伟与张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张来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765号原告赵洪伟,男,1970年8月16日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张来有,男,50岁,汉族。原告赵洪伟与张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赵洪伟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俊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