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小春与嘉禾县罗卜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春,嘉禾县罗卜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雷小春。被执行人:嘉禾县罗卜安煤矿。本院在执行雷小春与被执行人嘉禾县罗卜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嘉禾县罗卜安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雷小春经济补偿款170748元、受理费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461元。现查明,嘉禾县罗卜安煤矿因政策性关闭,并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