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胡娅与胡拥政、考旭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娅,胡拥政,考旭阳,李士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819号原告:胡娅,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经商,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张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拥政,女,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经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考旭阳,女,1994年1月18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士华,女,年龄不详,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娅与被告胡拥政、考旭阳、李士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胡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本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766号案予以扣划现存于本院账户的原考敬忠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766号案予以扣划现存于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00×××21账号:13×××36)的原考敬忠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刘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