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新闻、丁玉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新闻,丁玉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203号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公司职员。被告:谭新闻,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丁玉梅,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新闻、丁玉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89元,减半收取计3244.5元,由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世滔人民陪审员  蔡冬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佘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