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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民催5号申请人: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54324429T。法定代表人:俞长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申请人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立案案由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16年11月3日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1300051/40745819,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西恒韵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卓海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原名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陈文平代理审判员  游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