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698号原告杜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贺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冰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