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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佰芝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佰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佰芝,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佰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5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张佰芝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style=''cousor:pointer''>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主要营业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