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恢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永德、雷丽丽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永德,雷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曹永德,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雷丽丽,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永德、雷丽丽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闽0881执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永德、雷丽丽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景)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600193)。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闽0881执恢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闽0881执4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曹永德、雷丽丽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景)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60019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