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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文龙与唐三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龙,唐三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463号原告:廖文龙,男。被告:唐三强,男。原告廖文龙与被告唐三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廖文龙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艳代理审判员  廖李国人民陪审员  唐忠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承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