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小元与陈杰、刘新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元,陈杰,刘新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928号原告邓小元,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确山县。被告陈杰,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确山县。被告刘新焕,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元诉被告陈杰、刘新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邓小元负担。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