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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8101民初202号原告:刘某,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告:门某,男,1968年6月0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门某驾驶雅迪牌电动车沿绥滨农场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绥滨农场南一路海帝金饭店门前路段,实施左转弯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无号牌本田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住进鹤岗市人民医院治疗27天,经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门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赔偿款161230元。被告门某,承认事故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可以减免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门某于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款100000元。二、原告刘某不再追究被告门某任何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