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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法定代表人:陈善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新民村347号。法定代表人:江桂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4民初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接收讼争货款属于实体审查范畴,且诉请的律师费是合同履行外的诉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不能明确合同履行地及争议标的情况下,本案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横四线闽清北溪闽江大桥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合同首页及第十四条均载明签约地点为福建省闽清县。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