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辽宁宝利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宝利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宝利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娟,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宁宝利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执监14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按照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3)第02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金85767元、利息10500元、仲裁费4010元,不要求执行其他款项。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辽宁宝利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二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顺风大市场19-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丽,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秀伟,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19栋1门711室。被执行人:陈英芳,女,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19栋1门711室。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利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秀伟、陈英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利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秀伟、陈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滕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谢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