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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雄贵与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贵,李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500号原告:王雄贵,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木垒县村民,住木垒县。被告:李永明,男,汉族,木垒县村民。原告王雄贵与被告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雄贵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