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雄贵与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贵,李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500号原告:王雄贵,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木垒县村民,住木垒县。被告:李永明,男,汉族,木垒县村民。原告王雄贵与被告李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雄贵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