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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董严与单峰、仇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严,单峰,仇凤华,泗县海天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496号原告:董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单峰,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仇凤华,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海天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泗县经济开发区南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单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严与被告单峰、仇凤华、泗县海天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董严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