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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毕秀芹与王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4)梅执字第359号本院执行的毕秀芹申请王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明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毕秀芹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明艳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梅执字第359号案件,因王明艳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