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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银秀、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银秀,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9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秀,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祖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银秀、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9元,减半收取459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