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甘爱琴、岳金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甘爱琴,岳金海,甘改芝,甘改运,朱闪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法定代表人:熊向前,行长职务。被执行人:甘爱琴,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岳金海,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甘改芝,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甘改运,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努,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朱闪闪,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甘爱琴、岳金海、甘改芝、甘改运、朱闪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爱琴、岳金海、甘改芝、甘改运、朱闪闪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改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改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238.76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