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锦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锦辉,男,1998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锦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杨锦辉无证驾驶无号牌小轿车(承载杨某2、劳某1、劳某2、劳某3、杨某1),行驶至S274线54KM+100M(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名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因措施不当,碰撞前面同向行驶的由梁某1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承载腾某),造成腾某当场死亡、梁某1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锦辉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锦辉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腾某、梁某1均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锦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锦辉的供述、证人梁某2、李某1、劳某1、杨某2、劳某2、劳某3、杨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锦辉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锦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通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措施不当碰撞前车,发生事故后没���立即报案、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杨锦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锦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