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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伟与秦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辉德,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辉德,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秦辉德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秦辉德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的上诉状和缓缴、免交诉讼费申请书,一审法院依法在2016年11月21日向秦辉德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1月10日认为秦辉德不符合缓缴条件,于2017年2月8日向秦辉德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秦辉德于2017年2月2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批准缓缴至本案审结前。本院后依法再次向秦辉德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秦辉德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4300元上诉费,并告知秦辉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秦辉德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本院认为,秦辉德在上诉过程中未按通知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辉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瑜审判员  乔艳审判员  赵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