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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绪唐情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绪,唐情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绪,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情杰,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绪、唐情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国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绪、唐情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23时许,王某与梁某因和江某的感情问题产生矛盾,王某邀约被告人唐情杰等十余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滨河路步行街出口对面坝子与梁某等人见面,梁某要求王某道歉,双方发生争吵,唐情杰动手打了梁某一下,后双方被人拉开。不久,梁某又邀约杨某等人将唐情杰打伤,唐情杰随即拨打电话给被告人蒋绪称被人打伤,并与蒋绪约定在龙水镇老大桥汇合,蒋绪又邀约一起吃烧烤的唐某(另案处理)同去。蒋绪、唐某分别驾车到龙水镇老大桥附近与唐情杰汇合后,唐情杰发现杨某等人就在公路对面,遂从蒋绪轿车内拿出一根棒球棒冲向杨某等人并进行殴打,蒋绪也下车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也冲向杨某等人,在打斗的过程中,蒋绪持匕首将赵某、杨某、旷某刺伤,唐情杰持棒球棒将陈某小臂击伤。与杨某一起的人被打散逃离后,唐情杰、蒋绪、唐某三人又持棒球棒、啤酒瓶继续对杨某进行殴打。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杨某、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旷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1月3日、2月17日,被告人蒋绪、唐情杰分别被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2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蒋绪、唐情杰与赵某、杨某、陈某、旷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绪、唐情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人王某、谢某、郑某、李某、杨某1、李某2、肖某、龚某、吴某、李某3、梁某、江某、雷某、陈伟、谢某、李某4、刘某、刘某2、杨某2、谭某、刘某3、夏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杨某、陈某、旷某的陈述;被告人蒋绪、唐情杰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绪、唐情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蒋绪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绪、唐情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绪、唐情杰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按约支付部分补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绪、唐情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唐情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旭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