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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彦君、李传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彦君,李传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彦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昆上诉人周彦君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彦君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