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志刚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415号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涉及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