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078号 原告:毕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毕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毕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