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玲丽与庞俊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玲丽,庞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汪玲丽,女,1979年3月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国庆,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庞俊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担保人:李西梅,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汪玲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庞俊君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33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34.51平方米,合同备案号:×)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西梅以其位于东升镇白河路35号×幢×号的住宅房(房产权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建筑面积:163.91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汪玲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庞俊君的财产。为保护庞俊君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李西梅名下位于东升镇白河路35号××幢×号的住宅房(房产权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刁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