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延彪诉汪洪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洪宝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财保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延彪,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现住茄子河区。被申请人:汪洪宝,男,汉族,现住茄子河区。申请人杨延彪与被申请人汪洪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黑0904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申请人汪洪宝在七台河市金城房屋拆迁承办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54100.00元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为财产担保。现申请人杨延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延彪与被申请人汪洪宝之间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争议得以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汪洪宝在七台河市金城房屋拆迁承办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54100.00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杨延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