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俎其胜、俎建峰等与赵书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其胜,俎建峰,赵书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857号原告:俎其胜,男,汉族,1946年1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俎建峰,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赵书昌,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俎其胜、俎建峰诉被告赵书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俎其胜、俎建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其胜、俎建峰撤回对被告赵书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俎其胜、俎建峰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