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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俎其胜、俎建峰等与赵书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其胜,俎建峰,赵书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857号原告:俎其胜,男,汉族,1946年1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俎建峰,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赵书昌,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俎其胜、俎建峰诉被告赵书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俎其胜、俎建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其胜、俎建峰撤回对被告赵书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俎其胜、俎建峰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