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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于会敏与高影知、高井知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敏,高影知,高井知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308号原告:于会敏,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高影知,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高井知,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会敏诉被告高影知、高井知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会敏负担。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