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王永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王永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3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原万正投资大厦东裙楼。负责人:越志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胜,该支行员工。被告:王永山,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中学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被告王永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温都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