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与区桂洪、龙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区桂洪,龙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248号之一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泰路9号。经营者:罗培宁,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雄,广东杰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桂洪,男,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龙玉霞,女,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与被告区桂洪、龙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21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共1081元,由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顺宁贸易购销部负担。审判员 江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