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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宝松、章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松,章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朱宝松,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章庆明,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兰溪市。申请执行人朱宝松与被执行人章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章庆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