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绥宁县教育科技局与谭恨有人事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宁县教育科技局,谭恨有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宁县教育科技局。法定代表人:杨芳斌,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冬英,女,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佑,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恨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烽,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绥宁县教育科技局因与被上诉人谭恨有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谭恨有与绥宁县教育科技局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等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绥宁县教育科技局预交的80元上诉费用,予以退还。审判长 彭国强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贺显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