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丽珠与丁正吨、李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珠,丁正吨,李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906号原告:丁丽珠,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福鼎市。被告:丁正吨,男,1983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鼎市。被告:李宁,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住福鼎市。原告丁丽珠与被告丁正吨、李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丽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正吨、李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丽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正吨、李宁共同偿还丁丽珠代为偿还的借款20000元;2.由丁正吨、李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丁正吨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贷款50000元,丁丽珠作为保证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丁正吨未全额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2015年5月18日,丁丽珠代丁正吨偿还了余欠借款本息20000元。丁丽珠代偿后向丁正吨追偿,但其拒绝履行偿还义务。李宁系丁正吨的合法妻子,该债务形成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宁应共同承担。丁正吨未作答辩。李宁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因丁正吨、李宁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丁丽珠提供的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保证人代偿欠款证明、丁正吨与李宁的结婚证等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并足以认定丁丽珠代丁正吨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丁正吨与李宁系合法夫妻关系。2013年8月22日,丁正吨与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饵料,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丁丽珠及案外人刘经龙作为保证人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对丁正吨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丁正吨未能全额还款,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便将丁正吨及联保保证人丁丽珠、刘经龙诉至法院,借款保证人丁丽珠于2015年5月18日代为偿还了余欠借款本息2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遂撤诉。此后,丁丽珠向丁正吨追偿该笔款项未果。本院认为,丁丽珠作为丁正吨向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为丁正吨代偿借款本息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丁丽珠依法取得对丁正吨的追偿权,其要求丁正吨向其归还垫付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宁系丁正吨的合法妻子,且该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丁正吨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丁正吨、李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丁正吨、李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丁丽珠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丁正吨、李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宁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