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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阜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阜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266781。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阜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30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77549A。法定代表人:赵欣,总经理。上诉人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阜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2210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阜瑞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与上诉人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钢材购销年度合同》,约定其向上诉人提供钢材。每次供货前,双方又签订了《现货产品购销合同》,对钢材的材质、规格、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其向上诉人供应各型钢材共计397.011吨,但上诉人至今未支付货款378232.05元和违约金858210.60元。现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货款378232.05元及违约金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阜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年度合同》和多份《现货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中均载明合同签订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合同签订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