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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温彩琼、刘彦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彩琼,刘彦根,巫花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22号申请人:温彩琼,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被申请人:刘彦根,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巫花桃,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彦根之妻。申请人温彩琼与被申请人刘彦根、巫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瑾价值280000元的财产,并以袁支芳(温彩琼丈夫)住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8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萍乡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建设东路16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36)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温彩琼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定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