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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家、肖琪、于宗晓、李春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朱明家,肖琪,于宗晓,李春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2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明家,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被告:肖琪,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被告:于宗晓,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被告:李春敏,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家、肖琪、于宗晓、李春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