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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米彩霞、张立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米彩霞,张立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62号原告张海林,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米彩霞,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立军,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林诉被告米彩霞、张立军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海林负担。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然 更多数据: